涉外民事诉讼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适用程序方面,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属地主义原则,应当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程序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这一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包括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第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属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均享有司法管辖权;
第三,任何外国法院的裁判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必须经我国人民法院审查并承认后,才能在我国发生法律效力。
对当事人申请或者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我国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或者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裁定予以承认后,才具有效力,需要执行的,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二)优先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三)司法豁免原则
司法豁免权是外交特权的一种,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在本国的外国代表和组织赋予的免受司法管辖或者司法审判的权利。
(四)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