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