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自首”、“特殊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1、供述的主体:被采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