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