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