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相对人、单位的物品、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存等措施,以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实现的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