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晚婚假了,已经取消了。2016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
法律依据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