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中,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仍按普通人离婚的程序办理,无须经另一方同意。
还有,为了保护孕妇及产后妇女的权益,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如果一方有以上几种行为的,则另一方在离婚时可要求其损害赔偿。
另外,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会照顾无过错方及有困难的一方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