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离婚冷静期时间是30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