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是需要冷静期的,冷静期是30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