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5 00:27:35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要求,省人厅印发了《关于办理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补缴人员跨省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8号),进一步明确了参保人员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时,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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