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人才落户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可申请落户我市。所需基本申请材料:(一)《引进人才落户证明》;(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