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说,谁违法就该处罚谁。而“买卖分”使前来接受处罚的人与违法行为人不一致,这就违背了《行政处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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