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留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主债权终止;是指债权已得到满足,留置权因此没有存在的必要。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提供担保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第四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