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个人的授予额度,中国证监会规定“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第三条 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授于时薪酬总水平(含股权激励收益,下同)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等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