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安置房政策(南宁安置房政策规定)

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实力;  (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企业性质为市属国有房地产开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6 17:41:26

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实力;
  (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企业性质为市属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
  (四)无法履行项目建设任务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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