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法律依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