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均为北京市户口:在女方北京市户口所在地办理。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户口本。2.单方是北京市户口:谁是北京市户口就在谁的户籍地办理。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户口
法律依据
《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十条 进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15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交验《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 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住登记1年以上,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第十二条 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进入本市三个月内到户籍地补办《婚育证明》。在补办期间,应当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十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拟离开本市三个月以上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到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并提交下列证明: (一)本人的户籍或者身份证明; (二)本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