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场所中心(各县、区管理部)(二)办理要件1.物业费收款票据(原件、复印件);2.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同时提取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同一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2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