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非华侨,年龄按杭州市现行人才引进政策执行),在杭有就业单位,取得浙江省或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留学回国人
法律依据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十三条公派研究生(不含在职人员)学成回国,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三十四条推选单位要把公派研究生的回国工作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对学成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在国外取得学位回国、落实工作单位的公派研究生办理回国工作的相关手续,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提供必要的服务。
公派研究生出国前与推选单位签有回国定向就业协议的,推选单位应及时将该名单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备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后应回推选单位办理以上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