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来料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项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程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的情况,应该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