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一、会计凭证1、原始凭证:15年2、记账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二、会计账簿1、总分类账:15年2、明细分类账:15年3
法律依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