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没有涉及探望权的,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协商如何行使探视权,如果无法协商的,可以就探视权的行使另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于这种诉讼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