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