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妇在怀孕期间,患有其他疾病的,可以按照病假处理。比如感冒、发烧、胎盘前置等理由。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