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交税,与是否闲置无关。房屋建成已交付使用而未决算或末取得产权的,应根据预算书与“在建工程”借方余额孰高的原则暂估入帐申报计征房产税;暂估入帐的房产,待实际决算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