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