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通用,其实这是地方法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等内容做出的具体预防疾病的管理办法。一般来说是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划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三十二条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