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
乙方:XX
甲乙双方为租房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滨州市滨河路滨河花园20幢202室住房(两室两厅两卫)出租给乙方使用。约定租期一年,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第二条 双方约定租金为每个月壹仟元整,付三押一,即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支付三个月房租叁仟元整,押金壹仟元整。以后各次付款日期为2017年6月1日、2017年9月1日和2017年12月1日,每次支付金额叁仟元整。押金于租期届满退房时如数归还。
第三条 乙方应妥善使用甲方出租房内的家具、家用电器和其他生活用品,如发生因乙方过失造成物品损坏的,其更换或者修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家具和家用电器详情见附件清单)
第四条 乙方应及时足额缴交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如因乙方没有及时足额缴交上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停气、停播有线电视节目等情况的,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有线电视台重新开通服务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出租房仅供乙方全家居住使用,不得改变用途。如果乙方在出租房内从事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第七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提前终止执行本协议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提前终止执行本协议的,视为乙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一个月房租,即壹仟元整。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与约束。
甲方:亲笔签字
乙方:亲笔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法律依据
1、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