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3 05:22:04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此需要继续偿还房贷。我国采用的是房屋和土地分离的原则,若土地使用权也在银行进行了抵押,那么房屋的灭失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当然消灭,银行还可以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银行按揭贷款不因房屋的灭失而消灭,银行的债权不因抵押物权的灭失而消灭。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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