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场地;
(二)有保证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四)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风险提示: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民用机场取得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在特殊情况下,民用机场不完全符合要求,需要开放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特别批准后,可以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