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变更,但要符合一定的程序。
1、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3、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风险提示:擅自变更民办学校的民称、层次和类别的法律责任: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