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普通合同签订后,除非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或符合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且无需说明解除理由,这就是委托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任意解除权。风险提示:关于股权代持存在以下风险需要注意: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2、名义股东风险,比如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其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与工商登记的股东(即“代持股人”或“显名股东”)的不一致。隐名股东虽然向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股权却未登记在其名下,其在法律上不能当然地被认定为公司股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