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试用期员工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分为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两种情况:一、过失性辞退情形有:(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6 00:25:00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分为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两种情况:
一、过失性辞退情形有: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提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最常见的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用工单位在使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时,应当注意:
1、录用条件要明确在招聘启示或者考核标准里;
2、录用条件需通知到员工本人;
3、试用期需要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员工。
以上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还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免发生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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