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有优先追偿权吗(担保人的预先追偿权)

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保证人追偿权不具有优先权,保证人只是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5 03:22:44

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保证人追偿权不具有优先权,保证人只是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普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相关延伸】
问:哪些条件下保证人可追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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