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在实践中,入室抢劫是重罪,如果主动中止,会减轻或免除处罚。若被迫停止,属于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
2015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到某某省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樊某家中盗窃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322.8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后被樊某发现。为逃跑,陈某在樊某家中与其发生撕扯,致樊某面颈部皮肤软组织伤,构成轻微伤。陈某被樊某等人当场抓获,财物被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析】
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系抢劫罪的未遂,理由是: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财产权和人身权,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情节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形态,被告人陈某虽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但是最终未取得财物,又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系入户抢劫犯罪未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