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有法定延期条件的可以申请延期。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