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不当得利的利应如何界定

不当得利的利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1 09:02:50

不当得利的利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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