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