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提出解除合同并不是希望和他人签订合同,所以不属于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