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亲生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的父母与子女,是指有血缘关系的,即亲生的。所以,对非亲生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但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