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一般需要四十五日。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