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有可诉性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可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1 07:13:05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可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一种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具有可诉性。
又根据《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可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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