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复核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能对信访复核意见行政诉讼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15 22:54: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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