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是一审终审。
我国适用一审终审的有以下几类案件:
1、最高院进行的一审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适用法院调解的案件;
4、法院作出不可上诉的裁定;
5、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
对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不能提起上诉。根据法律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并且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但是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调解,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也可以上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延伸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