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1 07:02:32
可以。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但《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 项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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