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取证调查需要而被交警部门暂扣的车辆和证件,需要待正式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相关处罚通知书出具之后,车辆和证件才能被发还。对方不来接受处理,是事故中没有任何损失还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