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3 07:07:01
房产过户公证委托没有期限限制,以授权委托书记载的期限为准,但委托人可以撤销委托。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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