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2 20:58:34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其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项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从立法意图上看,危险驾驶罪被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类罪,其侵害的犯罪客体是交通安全,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属于一种公共危险。因此是否具有“公共性”应该是判断农村乡间道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特征之一。将农村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公共性的农村道路纳入“道路”范畴不仅符合立法的价值取向,而且也顺应客观实际情况的发展。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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