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走他人忘记关闭车窗、车灯,车钥匙遗忘在车上的车辆长期不归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遗忘物,是指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9 19:16:14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遗忘物,是指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财物的所有人主观上应认识到自己将财物遗忘,并失去了对该财物的控制。机动车为具有特殊属性的物,所有权人必须以所有权凭证来主张自己的所有权。机动车交易只有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同时,机动车牌号登记制度也进一步增强了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车辆的控制力。因此。即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在离开车辆时忘记关闭车窗、车灯,将车钥匙忘记在车上,也不能认定其完全丧失对车辆的控制,并由此推定该机动车属于遗忘物。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该机动车辆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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